為進一步增強莒南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縣人大代表)的責任意識,提高縣人大代表履職自覺性,督促代表密切聯系選民,發(fā)揮代表作用,根據《莒南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守則》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目的
對縣人大代表履職情況進行評價,是提高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積極性,增強代表責任意識,提高代表自我約束力和履職自覺性的需要;是加強代表履職工作管理,探索代表履職評價新機制的需要;是評選優(yōu)秀代表、推薦連任代表的重要依據。
二、評價內容
代表履職評價內容包括代表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閉會期間的活動和本職工作。
(一)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是指代表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期間依法履行職責、執(zhí)行職務的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1.按時出席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小組會議;
2.認真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積極踴躍發(fā)表意見;
3.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向大會提出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提出高質量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4.參加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和表決;
5.積極參加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其他工作。
(二)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活動是指代表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履行職責、執(zhí)行職務的情況。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主要內容包括:
1.應邀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會議;
2.應邀參加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zhí)法檢查、工作評議、專題調研、專題詢問等活動;
3.參加代表集體學習,提高履職能力;
4.積極參與代表小組建設、參加所在代表小組活動;
5.加強與原選區(qū)選民和人民群眾的聯系,走訪、接待選民和人民群眾,了解社情民意,及時反映熱點、難點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原選區(qū)選民述職,接受選民監(jiān)督;
6.應邀參加“一府一委兩院”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的活動;
7.積極參加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其他活動。
(三)代表本職工作
代表本職工作是指代表在本人的生產和工作崗位上,認真努力工作,積極發(fā)揮代表表率作用的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1.按時完成好職責范圍內的各項工作任務;
2.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在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xié)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3.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三、評價方法
代表履職評價由基礎得分項和加分事項兩部分組成,基礎得分項為100分,超出基礎得分項內容的予以加分,兩者之和為代表評價最終得分。
(一)基礎得分項(100分)
第一項: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50分)
1.按時出席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積極參加各次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小組會議。每參加一次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或小組會議計5分。本項個人最高得分30分。本項考核由大會秘書處和代表團根據記錄計分。
2.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fā)表意見。凡在代表團會議或小組會議上發(fā)言的計5分,不發(fā)言不得分。本項考核由代表團根據記錄計分。
3.積極提出議案及高質量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每提出1件議案,領銜人計10分,其他人計2分;代表每提出1件建議、批評和意見,領銜人計5分,附議人不計分;凡所提出的建議列為重點督辦代表建議的,領銜人加計3分。本項個人最高得分10分。本項考核由大會秘書處和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根據記錄計分。
4.參加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和表決。凡參加人民代表大會各項選舉和表決的計5分。本項考核由大會秘書處根據記錄計分。
第二項: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40分)
1.參加代表集體學習、履職培訓。每參加一次計5分,本項個人最高得分5分。本項考核由代表小組根據記錄計分。
2.積極參與代表小組建設、參加所在代表小組活動。每參加一次所在代表小組活動的計3分,本項個人最高得分18分。本項考核由代表小組根據記錄計分。
3.加強與原選區(qū)選民和人民群眾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每年確定10戶選民作為了解社情民意的年度聯系對象,代表每半年聯系一次選民的計3分;每半年接待一次選民和人民群眾的計3分。本項個人最高得分12分。本項考核由代表小組根據記錄計分。
4.代表每年向代表小組提交書面述職報告或向選民述職的計5分。本項考核由代表小組根據記錄計分。
第三項:代表本職工作(10分)
1.代表應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和工作活動中努力工作,發(fā)揮模范作用。年度內在本職工作中考核為稱職(或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計5分。本項考核由代表小組根據有關部門記錄計分。
2.代表在工作生活中應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嚴格依法辦事,做遵紀守法的模范。凡年度內不發(fā)生違紀違法問題的計5分;凡年度內發(fā)生任何違法違紀問題,此項不得分。本項考核由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根據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國地稅、縣人社局、縣安監(jiān)局、縣環(huán)保局、縣人民銀行等部門有關記錄計分。
(二)加分事項
1.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被推選或受邀請列席主席團會議、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會議并積極發(fā)表意見的加計3分,按照大會秘書處的安排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的加計2分。本項考核由大會秘書處根據記錄計分。
2.代表應邀請每列席一次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并積極發(fā)表意見的加計3分。本項考核由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根據記錄計分。
3.代表應邀請每參加一次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zhí)法檢查、工作評議、專題調研、專題詢問等活動并積極發(fā)表意見或參與投票的加計2分;以代表身份應邀參加 “一府一委兩院”及其有關部門活動的加計2分。本項考核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有關委室根據記錄計分。
4.代表在閉會期間,通過代表履職服務平臺議案建議、短信回復、討論區(qū)、留言板提出意見、建議并被采納的,每條加3分。本項考核由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根據記錄計分。
5.代表參加慈善募捐、扶貧幫困等活動,每次計5分。本項考核由代表小組報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核實計分。
6.代表年度內被表彰為先進個人或其負責的部門(單位)被表彰為先進集體的,本單位內的加計2分,縣級的加計3分,市級的加計5分,省級的加計10分,國家級的加計20分。本項個人最高加分20分。本項考核由代表小組根據有關表彰文件和證件計分。
7.代表被推薦任命為縣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縣人民檢察院人民監(jiān)督員的各加計3分,受邀擔任社會監(jiān)督員的加計3分。本項個人最高加分9分。本項考核由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根據記錄計分。
8.代表在社會公益活動中,凡被有關部門和單位評為社會影響大、貢獻大的事件一次或一件加計10分。本項考核由代表小組根據有關部門證明材料計分。
9.其他加分事項及分值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評價組織實施和結果使用
代表履職評價工作按年度進行,由縣人大常委會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代表應及時將履職情況告知所在代表小組,委托代表小組填報。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的履職情況信息由大會秘書處和各代表團共同審核;閉會期間的履職情況信息由代表小組初審,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室進行審核,縣人大常委會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各項信息的匯總確認。
考核分優(yōu)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檔次,其中:90分及以上為優(yōu)秀,60—89分為稱職,59分及以下為不稱職,代表如發(fā)生違紀違法問題,年度考核即確定為不稱職。考核結果在代表履職服務平臺通報,將作為推薦代表連任、評選先進的主要依據。凡屆內考核檔次達到三次及以上優(yōu)秀的,優(yōu)先提名推薦為下屆連任代表候選人人選。凡年度考核不稱職的,由縣人大常委會領導對其進行談話,代表本人制定限期改進措施;若限期內不改進,或連續(xù)兩年考核不稱職的,將依照相關規(guī)定,由縣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提出勸其辭職建議。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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